为预防和惩治工程建设领域(指涉及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等职责职能的相关单位所管理的范围和领域)的腐败,规范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行政行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体系建设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申报和招投标管理
1、严格项目前期管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和申报。完善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单位选择办法,制定应急工程管理规定,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择优和效率。
2、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依法、依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推进电子化招投标。
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杜绝暗箱操作,保证专家抽取的随机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事前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业主单位、交易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健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机构,完善相关制度,细化管理办法,提供优质服务。
4、严格实行标后监管。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标后监管和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住建、交通和水务等部门要分别制定行业内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并开展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负责对存在问题项目进行处罚和公示。业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跟进监督,发现项目实施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5、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与复核制度。严格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预、决算。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为承包单位制作预、决算书;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应由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分工进行严格审核;在工程施工结束后,要认真审查工程实际造价和各项应付款项;加强变更程序管理,按照《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复审的监督办法》的要求,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况对审计报告和财评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6、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规划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规划管理工作规程,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限制规划修改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变更规划指标、变更用地性质、调整局部规划、特别是对调整容积率和绿地率的监管,确需调整、变更、修改的,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控规编制或者修改必须经原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审批,纪检监察机关定期组织抽查。继续推进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对经营性用地性质及容积率修改由规划委员会审查的新模式。
7、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完善土地管理委员会制度,将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等事项纳入审查范围。认真落实国土资源利用听证制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等事项依职权组织听证,对土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申请组织听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的规范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执行和机制创新
8、严格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特别是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发布,都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进行。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公开作用。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要设立网上信箱、服务热线等窗口或栏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程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9、大力推行干部交流制度。涉及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中负责行政审批、人财物管理等内设机构任职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原则上要进行轮岗或者交流。积极拓宽交流渠道,推进上述单位中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跨部门任职交流。
10、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查找廉政风险点,对权力进行分解。发改、规划、国土、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环保、人防、消防等工程建设领域关键部门,要利用电子监察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资金拨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做到权力运行规范和透明。
四、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工程建设环境
11、优化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坚决杜绝利用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进行“吃拿卡要报”和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12、规范工程建设中介机构从业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凡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全面脱钩,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不得发生任何利益链接。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的配偶、直系血亲及儿女姻亲等亲属不得在其所管辖的领域范围内从事中介活动。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责,禁止行政机关强制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
13、规范各类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发改、住建、交通、水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依照《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进行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定期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14、加强纪检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纪律监督的职责,采取专项执法监察、随机抽查、审计复查等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重点高危领域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举报受理、民意调查、新闻舆论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15、强化社会监督。在工程建设领域深入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被评议的部门和行业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通报整改结果。通过媒体、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完善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由群众对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门的权力运行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16、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剖析工程建设领域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在全市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工程建设领域重点岗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培训,同时要特别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六、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
17、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由监察机关进行行政问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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